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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变化要点解读与应用
2025-12-5
来源:未知
点击数:  688        作者:未知
  • 新《会计法》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原《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新旧对比: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将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本”。


    解读:

    一、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的问题,因各单位情况不同而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会计业务需要决定。

    原则上各单位需要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应当设立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不论其称谓如何,比如会计股、科、室、处、司等等),也就是本条所说的会计机构。但本条并未作强制性规定,由于各单位经营和业务规模的大小的不同,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不同,机构人员设置的要求不同,办公自动化程度不同等等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选择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所谓有关机构通常是指公司企业的财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后勤部门等等。主要是要满足经济管理的要求,追求经济效益和办事效率的要求。

    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各地各部门实践情况看,通常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设置由本单位领导人直接领导的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而财务收支数额不大,单位业务形式比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太复杂的单位,如一些业务规模小、业务量少的企业和人员、业务比较少的机构、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

    二、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当然应当有符合会计工作资格和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不需要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若干办理会计事务的专职和兼职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应当在这些会计人员中指定一人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领导和办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问题。

    一个单位,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总要有一位负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这位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会计机构和会计主管人员确定之后,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责任心,单位可以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的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会计岗位设置及各自的职责范围。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成本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等。当然,单位业务比较少的情况,不可能也不必要分工这样细致。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还应当有计划地轮换。

    四、代理记账。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财政部2016年2月16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3月14日进行了修订。新《会计法》实施以后,代理记账业务会有一个明显的增长。中小单位组织会计工作的成本也会有明显的降低。代理记账不再是补充或者专门针对小微单位的组织会计工作方式。

     

     

    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原《会计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新旧对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解读

    一、会计工作是业务性要求很高,对职业道德要求很高的职业。

    本法在多处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在设置账簿、制作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等方面要依法和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人员有会计监督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法定的要求,国务院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也有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三层意思:

    1、会计人员自身要通过加强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提高道德修养。

      因为会计人员每天要与财物打交道,与单位内外的经济事务接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在处理会计事务时不掺杂私念,坚持依法依制度办事,不该办的会计事务坚决不办,该办理的会计事务照章办理,时代条件变化了,遵纪守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好传统好作风不能变。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自我约束和加强学习,这些虽然属于道德修养和思想范畴,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本法是作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提出来的。

    2、会计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

    本条的有关条文强调了会计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熟悉有关方面的业务知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必然要求。

    会计人员,不管是长期在会计工作岗位工作的老同志,还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都有一个知识不断更新,业务不断深化的问题,所以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当然首先要加强学习,学习各方面的与会计业务有关的知识,才能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一些综合的与会计工作有关的能力。

    3、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本条所讲的教育,是一个大的概念,既包括思想品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灌输,也包括具体的学习活动,比如远程教育、终生教育、在职教育、院校教育等比较具体的概念。培训也是这样的,是个大概念。

          包括上岗培训、在岗培训、脱岗培训、单位内部培训和单位外部培训等内容,着眼点仍然在于使会计工作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各方面的业务素质。这样就对政府主管部门、会计所属单位和会计人员本人提出了要求,每年要有一段时间有重点的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和提高。这既是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也是会计人员本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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