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税务分类
如何查询企业分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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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不同:
具备条件的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管理,通过无纸化方式方便快捷办理退税申报,四类企业则仍需要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同时,一、二、三类企业在身边退税时无需提供收汇凭证(仅指在年度收汇期内的出口业务),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在申报时需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退税时间不同:
在符合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别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在下列对应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
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
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
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
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评定标准:
三类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四)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类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类企业: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类别低如何申请复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公告第十条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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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管理分类
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对相关交易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
6.近两年因业务异常被外汇局注销名录后,重新列入名录且对异常业务无合理解释的。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1.近12个月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的;
4.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注意事项:
C类企业需事前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对于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应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于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合同,16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三、海关分类
AEO为英文“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也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
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5号推出并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废止,企业等级管理变动如下:
AEO企业认证实施动态调整制度,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第三款,向满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本章中下称“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一缔约方可以通过所有经营者均可获得的海关程序提供此类贸易便利化措施,而无需制定单独计划。
1.在适当的情况下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
2.在适当的情况下降低实地检验和检查比例;
3.在适当的情况下加快放行时间;
4.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
5.使用综合担保或减少担保;
6.对指定期间内的所有进口或出口进行一次性海关申报;
7.在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场所或经海关批准的另一地点办理货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