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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核算退免征业务范围
2026-3-23
来源:未知
点击数:  727        作者:未知
  •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退免征




    二、一般贸易出口前提下退税范畴-退税必要条件

      


    三、出口企业出口(免税)的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4.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5.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6.普通生产企业出口的既不是自产货物又不是视同自产货物
      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8.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9.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0.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未收汇。(不可抗力造成除外)

      

    四、出口企业出口(征税)的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六)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七)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八)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九)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十)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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