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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政策要点及留存备查资料
2026-4-9
来源:未知
点击数:  556        作者:未知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小编发现很多小伙伴们都在问该如何进行申报。今天,小编梳理了政策要点、申报案例和注意事项,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政策要点

     

    01资产损失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2资产损失分类

     

    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03资产损失扣除时点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相关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

     0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

    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二、申报案例

     

     

    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24年发生如下业务:

    A类库存商品因管理不善发生盘亏,账面价值26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该存货2023年已计提跌价准备3万元,责任人赔偿1万元,上述损失企业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会计处理】

    · 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

    260000-30000-10000=220000元

    【税务处理】

    · 资产计税基础:260000元

    · 赔偿收入:10000元

    · 资产处置收入:0元

    ·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赔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

    =260000-10000-0=250000元

    · 纳税调整金额=资产损失的帐载金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220000-250000=-30000元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如下:

     

    三、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不同资产损失类型,分别按各自资产损失证据标准来确认损失,并将有关资产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常见的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01固定资产损失(盘亏、丢失)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02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03股权投资损失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转载自: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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