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营运资金计算中,收到或预付的保证金、押金等,是否作为营运资金考虑?
【答】专家观点:
(1)押金(风险抵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合同中,也出现在企业账务记录中。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旅客住店合同、住院医疗合同、劳动合同等。
由于押金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所以,评估实践中遇到的情形是,支付给对方的押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到对方的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押金是否作为营运资金考虑,首先要识别押金涉及的业务与收益预测的业务是否相关,如果押金涉及的业务是收益预测业务本身或者与收益预测相关,一般建议作为营运资金考虑。例如,以房地产租赁为主业的企业,收取的租赁押金,一般作为营运资金考虑。企业随同商品销售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商品销售构成主业的经营活动的,可作为营运资金考虑。
(2)保证金,是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或交易协议中的约定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订单交易的结算和履约保证等。如结算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一般企业,支付保证金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到保证金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有些保证金呈行业特征,需要重点关注相关管理要求。如建筑行业一般会发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等,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建筑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包括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对其强化监督。
即除此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实行专户管理。行业保证金,有些是通过特定的科目核算,如商业银行发生的保证金存款,一般企业在货币资金核算,证券期货行业,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在存出保证金核算。 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中,保证金是否作为营运资金考虑,需要把握一个原则,要视是筹资活动发生的,还是经营活动发生的。一般来说,筹资活动发生的,不作为营运资金考虑;经营活动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相关一般作为营运资金考虑。
例如:建筑行业企业提存或支付的保证金,均与经营业务相关, 一般作为营运资金考虑。而金融行业发生的保证金的收付,一般均与经营业务相关,构成主体业务的经营活动,应作为营运资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