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对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除了上海的企业之外,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今天就要结束了,但2021年入账的成本费用或计提的成本费用尚未取得发票怎么办呢?以贷款利息为例:
贷款利息需要发票才能扣除?没发票怎么办?
贷款利息支出是一项费用支出,涉及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里面明确了两点:
a、如果你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除了特殊情况,你都应该以发票为扣除凭证。
b、如果你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正常情况是不以发票为扣除凭证的。但是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发票的,也可以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贷款利息支出当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支付利息、手续费等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如果没有发票入账,存在企业所得税被纳税调增的可能。
贷款利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因为目前贷款利息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但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贷款利息也需凭借发票扣除。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确实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汇算作纳税调增处理。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暂时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汇算清缴之前能拿到发票(不管开具时间),就不纳税调整,如果拿不到发票,满足下列条件,提供证明,也不用纳税调增,如果都不满足,须做纳税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未做纳税调增,汇算清缴补救方法如下:
如果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做了纳税调增,没有扣除,以后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