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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民合作社免税政策解决进项发票?错误筹划涉税风险极高(1)
2025-11-25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292        作者:未知
  • 01、税收筹划方案:设立专业合作社解决发票问题


      (一)案例缘由:意欲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且成本得到控制

      对传统发电企业而言,如何优化产业升级,开发利用生物等清洁技术发电是其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某发电企业引入了一项利用秸秆直接燃烧发电的新技术,其可以让秸秆在锅炉中直接燃烧,产生高压蒸汽后推动汽轮机做功,进而推动发电机发电。该技术一旦在发电企业全面落地不仅使得企业转型升级,成为新晋生物发电企业,而且该技术亦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环保效益凸出,与国家环保战略相契合。

      但企业却面临因无法取得发票导致承担高企的税负与成本的困境。一是企业向农民收购秸秆但农民不愿为发电企业去税务机关代开农产品发票;二是当地市区甚至省内的秸秆量无法满足其需求,跨省无法填开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为实现转型升级,亦能够将成本与税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遂找到了某财税公司为企业解决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

      (二)解决路径:前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该财税公司给予的方案是让发电企业在其关联公司(回收企业)前端设立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在市区范围内或跨省采购秸秆后出售给回收企业并向回收企业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回收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后按照9%或10%的税率进行进项抵扣,再将秸秆销售给发电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一来,发电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而导致成本及税负高企的问题得以解决。但发电企业又提出,虽然采购秸秆的发票得以解决了,但需要经过两层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及仓储成本随之增加。财税公司遂提出,让农户直接将采购的秸秆运送至发电企业处。

     (三)小结:当心“税筹”变“税愁”

      该发电企业对财税公司提出的税收筹划方案仍存在一定的担忧,遂找到了笔者团队进行咨询。笔者认为,该方案存在较大的不合规之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具体到本案,该合作社销售给回收企业的秸秆并非本合作社农民自产的农产品,而是属于外购农产品,并不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一旦税务系统预警或某环节出现问题,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会全面核查合作社是否有生产农产品能力等情况,而合作社仅作为中间桥梁,并不具有自产能力,极易被认定为空壳企业,则回收企业及发电企业作为合作社的下游企业亦将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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