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我们继续讨论剩下的话题,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调整税收筹划下的业务模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收筹划方案必须以业务真实性为底线。在目前“九龙治税”的强监管趋势下,纯为了取得发票抵扣进项及成本扣除而搭建的业务模式,必然经不起监管部门的严查,涉税风险极为严峻。对此,针对上述税收筹划方案,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在农户生产农作物所在地成立合作社
该税收筹划方案的最大缺陷在于合作社并不具有实际生产农作物能力,销售给回收企业的秸秆并非自产。因此,建议发电企业可以先在其所在地的周围省份开展实地调查,在秸秆产量较大的几个地区,组织当地农民成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社,再将自产的农作物产生的秸秆销售给回收企业,从源头防范不合规开具发票的风险。
(二)全流程做好业务资料的整理与留存
实践中,用废企业前端设立回收企业实为经营常态。在该税收筹划方案中,财税公司没有让发电企业直接从合作社取得发票而是在前端又设立了回收企业一道隔离层,以求为发电企业阻断税务风险,该种思路并无不当。但实际上,无论发电企业在前端设立多少道隔离层,因增值税系链条税,具有转嫁性的特点,风险传导性较为明显,一旦交易链条的某一方主体出现问题,则该风险极有可能向上下游扩散及延伸。因此,对于发电企业而言,以业务真实性为准绳,全流程做好业务资料的整理与备查才是正确的做法,一旦出现任何税务风险,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的证据。
事实上,笔者认为,发电企业除了留好与回收企业之间购销合同、委托提货单、或货权转移凭证、出入库单证、运输单据、车辆信息等老生常谈的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外,发电企业有必要要求回收企业派人或在合作社当地招聘人员,入驻合作社,专门负责秸秆的发货、结算、与农户沟通等事项,为业务真实性构建更加全面的证据链。
(三)取得即征即退收入,扩宽企业营利点
利用农作物秸秆发电在通常情况下符合即征即退政策要求。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发电企业应当尤为关注《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等政策规定,重点关注取得发票是否合规,所利用秸秆发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等内容,争取取得即征即退收入,扩大企业收入面,获取更高的企业利润。
小结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作为经济理性人,通过恰当的交易安排,作出合法且合理的税收筹划,追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并没有任何过错。但如果该交易安排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突破了商业的合理性,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则此种税收筹划恐有所不妥,还可能招来刑事风险。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须极为谨慎,多角度地考量其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及应如何构建更加合法且合理的交易模式,以达到不损害税收利益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