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原则:除特定免税项目外,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25%/20%/15% 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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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型 |
企业所得税处理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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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息收入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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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利息 / 转让收益 |
1. 保本 / 非保本理财利息: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理财转让收益:按 “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财产转让相关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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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出借资金收入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3 号(利息收入确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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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出借资金(视同销售) |
按公允利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集团内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所得税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财税〔2019〕20 号(增值税免税不影响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 |
二、享受免税 / 减税优惠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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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型 |
企业所得税处理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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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 |
持有期间利息全额免税(转让价差需缴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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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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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 号,后续政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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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特殊情形与规则
境外债券利息收入
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已缴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规则: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