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经济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0日。
二、账务调整、企业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的划出方、划入方以及被划转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在无偿划转事项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完成企业登记。
三、下列无偿划转事项
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1、由政府决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或其监管的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的;
2、由上级政府决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3、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4、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