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内容根据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发布的专家提示和答疑整理,经重新组织和表述,供实务参考。原始权威文件可通过文中标注的官方渠道查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政策依据包括: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
上述文件自2016年颁布以来,为企业高新认定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近年来,业内多次传出政策修订的消息,有预期认为2026年可能发布新版规定,但截至目前尚未见到正式文件出台。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官方渠道的最新动态。
本文以下内容均以现行有效政策为依据,如后续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新规定为准。
在实务工作中,企业在研发费用归集方面面临多种口径并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该口径下,其他相关费用实行汇总计算原则,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研发项目五项可加计扣除费用之和 × 10% ÷ (1-10%)。
该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不同,高新产品收入占比等指标采用年度汇总方式填报。
高企认定口径以单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归集单位。《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特别提示:其他费用20%限额的核算规则
《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实务中一个常见争议点是:该限额是按单个项目计算还是按年度汇总计算?
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在专项审计中判断企业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的合规性时,应按单个研发项目分别判断,单个研发项目的其他费用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年度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而非按年度全部项目汇总计算。(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2020年4月8日,链接:https://www.zicpa.org.cn/#/detail/33084)
补充说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7041表的计算逻辑
有观点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1表中,第24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时,按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确定,该计算口径是年度汇总的,并未要求按项目分别计算。这一差异反映了税务申报口径与高企认定口径之间的不一致,实务中需要加以区分,不能将税务申报表的计算方法直接套用于高企认定的专项审计。(来源:A107041表填表说明)
该口径系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自行核算的研发支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填报,一般只反映费用化部分的研发支出。
问题背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在高企认定专项审计中,这一规定应如何把握?
口径差异说明:
会计处理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和存货准则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这意味着,从会计角度看,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的相关成本应从研发支出中转出,计入存货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高新认定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如“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但并未涉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其对应的成本需从研发费用中转出”的内容。因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只要研发活动本身符合认定条件,研发费用的归集通常以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支出为准,会计准则要求的转出处理不应被理解为冲减高新认定口径下的研发费用投入总额。(来源: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务问题答疑(2026年第1期),2026年5月21日,广东注协官网)
以下按省份整理各注协公开发布的实务答疑要点,供企业申报和中介机构执业时参考。各协会答疑仅供执业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的系列实务问题,组织专家编写了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部分要点如下: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含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主要产品(服务)”指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部分,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比例应超过50%。(来源: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答疑栏目,网址:https://www.henicpa.org.cn)
关于研发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高新认定的关系: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会计准则要求的转出处理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投入的研发支出总额,包括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来源: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答疑栏目)
关于总收入口径的把握:高企认定中涉及的总收入指标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来源: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答疑栏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文件)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多期专家提示,其中《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2020年4月8日)对十个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解答,部分要点如下:
关于研发项目的认定判断:判断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按单一活动填报)及其佐证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实施情况、核心技术、创新点及其科研成果),以及询问管理层及研发人员获取的信息,选择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或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链接:https://www.zicpa.org.cn)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认定判断:判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符合规定,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及其佐证资料[包括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应的知识产权及其编号等材料],逐项审核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技术领域》的对应关系。(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
关于其他费用20%限额(详见本文第二部分已详述)。
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核算部分的归集: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判断标准,只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无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均应纳入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
关于辅助账归集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并明细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支出,这与《工作指引》规定相一致。企业未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按具体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核算研发费用支出,或在财务核算系统外单设辅助账归集项目研发费用的,均不符合要求。(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二)》,2022年4月24日,法规库可查)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持续开展专家网上答疑工作,发布了多期答疑汇总,部分内容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关问题,以及其他财税实务问题。
江苏省注协设置了专门的专家网上答疑平台,定期发布答疑汇总。相关文章包括:
2023年7月21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2023年8月1日发布)
2023年7月14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2023年7月22日发布)
2023年7月7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2023年7月17日发布)
2022年系列答疑(9月至10月期间多期发布)
2021年系列答疑(6月至7月期间多期发布)
(来源: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搜索平台,链接:http://www.jicpa.org.cn/wcm/search/search.jsp)
具体答疑内容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科技人员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认定的衔接等实务问题,建议直接访问江苏省注协官网查询相关答疑原文。
本文内容属于政策信息整理,旨在梳理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发布的专家答疑要点,便于企业了解不同口径下研发费用归集的差异和各地实务操作的基本思路。文中涉及的所有政策依据、协会答疑原文及官方文件,建议读者通过各协会官网或权威法规库查阅原文,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文章来源标注: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提示和答疑均已在文中标注来源,包括浙江注协(https://www.zicpa.org.cn)、河南注协(https://www.henicpa.org.cn)、江苏注协(http://www.jicpa.org.cn)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s://www.cicpa.org.cn)等官方网站。高新认定政策文件可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查询。
权威性说明: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专家提示和答疑均注明了“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建议企业在实际申报和专项审计中,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
免责声明:本整理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之用,不构成对任何企业或个人的正式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建议。如遇政策理解或实务操作问题,建议咨询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读者因使用本整理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整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