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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净额收入法?马上停止!
2025-9-1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005        作者:未知
  •       10月份开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报送规定开始落地生效,那么第一批报送的数据即将产生它对用的数据监管的效果。那么在这里,要提醒各位,报送数据的核心方向它包括收入总额、收入净额、退款金额和交易的订单数量。

          在这4个数据的交叉比对之下,一个问题必然会引起注意,它就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什么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举个例子,电商企业在平台上售货,卖了100元,平台直接扣走15元,这15元包括了带货主播的佣金,平台扣除的手续费。这种情况下,这15元电商企业是没有收到的,电商企业在进行收入核算纳税申报时,是按照100元还是85元呢?有一部分电商企业认为,企业只收到了85元,所以应当按照85做收入。这是万万不可的!

          记住一句话,收支两条线。企业收款金额85元,但是应收为100元,在平台上实现交易的金额是100元,那15元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所以在收支两条线的背景下,应当按照100元做相关收入,15元形成相关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将15元作为抵减收入,那就是属于故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在平台监管大数据报送的背景下,马上就会被监控到。

          所以平台数据在监管规则下报送前应该积极的自查,不要在等,越等风险越大,滞纳金越多,补税的基数越多。所以,既然平台新规已经明确,就不要在犹豫了。

          再者,在15元中,有一部分是主播带货的佣金,那很多电商企业认为关于佣金,企业没有直接支付给带货主播,钱是从平台直接划走的,所以企业不应当履行劳务报酬的扣缴义务。注意!这个劳务报酬不属于带货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这个收入属于电商企业与带货主播之间的一种直接劳务报酬佣金的支付,根据《国税函法1996 602号》文件规定,有权决定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的单位不是平台,而是电商企业,在电商没有扣缴劳务报酬个税的情况下,按照征管法69条的规定,要处以0.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这一部份佣金没有发票的话,也很难入账税前扣除。

     

    转自博主-魏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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