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资产能否作为抵质押物设立担保物权?现有的及将有的数据资产能否质押?数据资产质权如何设立与公示?数据资产可以抵押吗?
解答结论:
允许转让的数据资源存货和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可以分别作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出质,其质权分别在出质人交付数据资产和办理数据资产出质登记时设立。将有的数据资产可用作出质,但如何将其交付或办理登记以设立质权,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可以将数据资源存货进行抵押,但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并不涉及抵押情形。
解答分析:
(1)数据资产能否质押,首先要先区分数据资产是动产还是无形资产。对于允许转让的数据资源存货,可作为动产出质。但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受数据可复制性特征的影响,数据资源存货如何实现完全的交付和转移,成为数据资源质权是否设立的前提。有观点认为,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完成数据资源存货的交付和转移(比如,将数据资源存至区块链存证平台),但在利用该技术交付或转移数据过程中如何防止数据被复制,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还要进一步区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因此,对于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数据资产,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对于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数据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将其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不过,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自行约定将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数据资产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简称:“担保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但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权应以依法登记为前提。
(2)数据资产能否质押,还要区分数据产权的类别。《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于2022年12月正式发布。“数据二十条”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以下简称“数据资产三种权利”)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就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在数据源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的数据产权二元权利结构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可视为由数据所有权中分拆出的用益权。在“数据资产三种权利”中,数据资源持有权可以派生出另外两种权利。因此,通常可以将数据资源持有权或“数据资产三种权利”的组合进行出质,但能否单独将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出质,取决于出质人能否将其取得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对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