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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主要适用场景 |
计税依据/评估价值关联 |
税率/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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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
采用超率累进税率(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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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承受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时,为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
幅度税率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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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企业实施改制重组,或以土地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以公允价值(通常为评估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
通常税率为25%(具体适用税率视企业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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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
评估价值可能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的调整依据。 |
需区分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这影响评估结果是否为含税价。一般纳税人的单项资产(不含股权投资)评估结果通常为不含税价。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前)购置或建造的不动产,其账面价值和评估结果可能为含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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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定额税率(不同城市等级税额不同,例如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27元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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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房产征收 |
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如10%-30%)或租金收入。 |
对于土地评估,需注意房地合一物业中房产价值的分离。 |
在具体评估工作中,除了了解各税种的基本规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评估价值的内涵:评估报告中必须清晰说明评估结论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例如,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单项资产,评估结果通常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此口径需与评估目的及后续财税处理保持一致。
2、匹配评估目的与税收政策:不同评估目的下,税收处理可能有特殊规定。
(1)抵押评估:若评估价值类型为抵押价值,该价值应为市场价值减去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包含房地产转让时产生的增值税等)。
(2)投资入股/资产重组: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其涉及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可能享受暂不征收或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以及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3)资产收购:收购破产企业资产包,其中不动产的转让收入,可按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比分摊实际成交金额来确认。
3、关注扣除项目的合规性:例如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土地使用权支付凭证至关重要。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此外,评估费用的扣除也需符合规定,例如因计算土地增值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扣除,但因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评估价格计征所发生的评估费用则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