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会计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新旧对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解读
一、从轻、减轻处罚的概念
从轻处罚
·指在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和处罚幅度内,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较低限度的处罚。但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处罚幅度内采用最低限度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而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具体的违法案件中进行裁量的结果。
减轻处罚
·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精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对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从轻、减轻”情形之认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既包括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包括被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所谓主动消除,即当事人在行政机关进行检查或调查前,自己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或者调查后,当事人才消除违法行为。相对于“被动”,“主动”表示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认错悔过的态度较为诚恳。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客观上可以减轻社会危害性,降低其重新违法的可能性。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主观上受到胁迫或者诱骗是否真实存在,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胁迫者要求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紧迫性以致于行为人不可避免。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对较小。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侧重于主观上的自愿性。主动供述的内容为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本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是一种义务,但是这种协助配合义务应是一种有限义务,其上限是不会因配合调查而使自身陷入不利境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不会因配合调查就达到立功标准从而予以减轻处罚。但当行为人有实质性的、有助于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从而有可能使自身招致不利后果的行为时,应当认定这种行为超出了行为人的协助配合义务而达到了立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