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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四大风险及其防范(上)
2026-1-13
来源:未知
点击数:  741        作者:未知
  •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面临的风险及成因

          1、部分地方政府对“审计监督”含义理解存在偏差,容易引起审计诉讼风险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也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但多数地方政府往往将“审价”等同于对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将“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据实结算”理解为“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通过政府令、政府规章等形式加以规定。对此,法律界人士、建筑业协会等组织多有异议,如2015年全国建筑业协会即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函,认为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依据”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与《审计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偏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投资审计容易超越职责范围,使外界对审计机关履责行为产生疑义甚至导致法律诉讼。

          2、外界对审计职能认识模糊,影响审计部门独立、规范地履责,加大审计责任风险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审计职能没有清晰的认识,导致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尤其是一些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监督,他们往往把跟踪审计方看作是项目建设的参与者,处处依赖审计,一些重大事项甚至直接请审计人员决策、定夺。不少地方政府也要求审计机关参加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过多介入建设过程具体事项,不利于审计人员以更超脱的心态、更独立的视角履行好监督职能,一旦出了问题,审计难以回避连带责任,比如西安地铁的电缆质量事件,质监局等监督部门相关人员被追责。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同样面临此类风险。

          3、工程建设涉及专业广泛而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相对局限以及投资审计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缺乏带来审计质量风险

          工程建设涉及土建、安装、装饰、市政、交通、水利等多个专业,而大部分审计人员所学知识是以某一个专业为主辅之以其他专业或仅局限于某一个专业,单一的知识结构难以胜任审计需求,直接影响了审计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另外,由于建设项目是经济与技术的结合体,而技术问题很难通过条条框框加以完整规范,因此审计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常发生工程技术规范界定模糊甚至无规可依的情况,比如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材料认质认价的合理性、特殊工艺及材料计价的合理性等,难以用一纸文件全部加以规范。因此,对一些问题的定性、处理因没有明确的判别依据,只能依赖于审计组、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或通过与项目参建方的协商谈判去确定,但不同的审计人员对技术规范的理解有异同,对相同的事件也有可能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断,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及审计结果,造成质量风险。

          4、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廉政风险

          如上所述,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审计人员缺乏严于律己、慎独慎微的意识,不能正确处理自己与被监督方的关系,极易在问题定性、高估冒算的核减等方面进行权力寻租,造成廉政风险。

    来源:审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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