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今年3月,《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外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这是对自2001年以来未曾大幅调整的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一次全面革新。
最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41条将税收征管法中的“滞纳金”调整为“税款迟纳金”,滞纳金名称的改变,本质上围绕着“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这一持续十余年的争议问题。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024年底,增值税法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应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在今年9月对外征求意见,12月19日正式定稿通过,目前正式版本尚未发布。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上延续了原来《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本规则,变动不是太大,这种“总体延续、个别修订”的原则更有利于加快税收立法进程,不至于出现太大的分歧。
《实施条例》比较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一项应税交易中主要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判断方法”,具体如何判断表述的还不够明确,很可能导致实务中产生“现有鸡还是现有蛋”“谁是谁的附属”的争议。
对于具体行业和业务而言:《实施条例》没有将“反向开票”这种情形纳入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类别,再生资源行业需要着重关注这一重大变化。美容医疗机构将被“一刀切”地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不再依据是否符合特定条件判定能否享受免税。《增值税法》未直接提及贷款服务不得抵扣,但在《实施条例》中将贷款服务不抵扣税款的现行规则得以维持,消解了实务界的猜测。《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挂靠经营的纳税义务主体,为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为挂靠方业务开具发票提供了合法依据,保障了受票方抵扣税款的权益。
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颁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紧接着税总连发2025年第15号、第16号两份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从2025年10月1日开始第一次报送。
虽然,《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但是因为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系统比对出来的偷税漏税案件,可不存在“法外开恩”的说法。
这意味着商家过去“少报”、“虚报”销售额的空间被彻底封死,税务部门可以直接对比平台数据核查税额。不论是申报低于真实销售额,还是过去0申报的电商商家,都会面临补税、罚款、倒查三年的风险。
其实,这对于整个市场是非常公平的,互联网电商从来不是法外之地。2026年,肯定会有很多与此相关的电商补税事项。
4.《欠税公告办法》
11月26日,《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重新修订后颁布,该政策核心是通过“公开公示”倒逼纳税人主动缴清欠税,保障国家税款足额入库。也就是说,从3月1日以后,欠税就要公示,不仅要公示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法人的姓名、身份信息也在公示的范围之内。
这不是新规,原来也有欠税公告的规定,实践中也有执行,但是各地实施方式不一致,新修订的《欠税公告办法》统一公告机关、公告频次和公告渠道,对企业最大的影响在于将欠税公告直接与纳税信用联动管理,对于企业融资贷款、参与重大投标项目(尤其是政府采购)都会有重大不利影响。
5.《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公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是在是在原《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上进行迭代升级,建立健全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执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最值得关注的是,“税务合规计划”取代“税收筹划”成为官方术语,这一变化折射出我国税收治理从技术博弈向合规治理的深层转型,强调税务规划以“合规”作为核心价值。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税中介若提供“伪合规”方案,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承担连带补税责任。
6.《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10月底,税总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土地增值税是调控房地产市场、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重要税种,其征管规范与统一始终备受关注。实践中,扣除项目归集期、政府收回土地征免、分摊方法选择等核心税制要素的税企争议频发,本质是制度供给不足。此次《公告》正是国家层面土增税制度的重要补强,回应了基层实践与市场主体关切。
比如土增税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公告》第二条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其中第一条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一公式可简称为“差额法”。然而,正是这个“可”字赋予的弹性空间,导致各地在实操中形成不同执行口径。
山东、天津、广西严格遵循“差额法”,直接以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内蒙古、四川在规范性文件中同时列明两种方法,允许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浙江的规定更为细致,区分销售方式,预收款销售用“差额法”,直接收款销售则用“价税分离法”。此次《公告》统一采用“价税分离法”,核心政策意图不仅是简化计算,更在于消除地域差异。
7.《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增值税的原理就是销项减进项,当进项大于销项就会产生留抵,所谓留抵退税就是退这部分税钱,设立各种各样的规则其实就是细节问题。其实我国从2019年就开始了留抵退税,2019至2021年年底全国基本上就是进行零星退税,然后在2022年开启大规模留抵退税时代,特别是2022年堪称疯狂的一年(这个疯狂有多种含义,退税规模巨大,恶性骗税规模巨大,纳税人与税务人精神疯狂),2022之后又开始回归常态化。
今年8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紧接着税务总局又发布具体执行层面的《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这次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大力支持制造业为主的重点支持行业;对房地产行业维持既有政策保持平稳。《公告》明确,自2025年9月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设置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保持房地产业留抵退税政策不变,确保政策连贯性。
这里多说几句。留抵退税政策本身是个很好的政策,在执行和实践中其实是暴露出一些问题的,比如2022年,前半段对于基层税局推动留抵退税有KPI考核,有点类似于强推,企业不退都不行。本来可以留着继续消化,但还是要求退,退了之后了,预警系统里又加了指标,你退税的都要跑一遍。中国的企业税务是个什么情况其实企业和税务心知肚明,一点问题没有的不多,所以有部分企业吧,退了税不仅没什么好处,还还回来了,不仅还回来了,可能还有处罚。
8.《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不是说这个公告本身有什么太大的影响,而是我们需要搞清楚其背后的原因,进而考虑:存款利息税——曾收 20%,现在暂免,未来可能恢复吗?炒股收益税——A 股暂免,港股已开始补税?股票分红税——持有 1 年以上免税,是“长期投资者”的红利。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