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会计法》第四十九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原《会计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新旧对比: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
解读
军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军队是特殊的单位,其会计制度也应有特殊规定,原《会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新《会计法》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由于军队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原《会计法》将制定军队会计制度的权力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会计法》将其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增加了会计法适用的灵活性,未来军队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会影响会计法的适用。
另外新《会计法》将“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修改为“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通常情况下,下级将相关规定报上级是“备案”,同级之间应该是“抄送”。“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是同级的,所以,新《会计法》的表述更加准确。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公司、企业”修改为“各单位”,“所有者权益”修改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在“提高业务素质”后增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第三十条”;“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会计法》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