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  评估  咨询
服务热线13920599695

  • 1
  • 2
  • 3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有哪些?
2026-1-2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47        作者:未知
  •       不动产登记范围为依法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物权都需要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如下: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依法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行使占用、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可以由一个主体单独所有,也可以由若干主体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附着于土地之上,其依土地而生长,属于地上的附着物,虽可以移动,但法律上通常仍将其视为不动产,其所有权按照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典>>确定的一项用益物权。<<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除上述()~()项内容外,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也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例如,居住权,由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拟定的,所以该暂行条例没有居住权登记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居住权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范畴。<<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居住权也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需依法登记后设立。

 

天津正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津ICP备 202503642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