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近日公布了《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实施细则》,文件具体内容摘抄如下:
上海市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有序推进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和国有产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沪规划资源产〔2024〕480 号)、《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办发〔2024〕54 号)等,以及土地估价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研发用地。针对本市国有产业用地涉及低效用地处置、有偿使用合同解除、依规划开展土地储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形而开展的综合价值评估、复核评估和评估报告鉴定活动,适用本细则。
涉及国有产业用地上房屋征收的,除需按照本市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外,还应当按照本市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指导监督市属国企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工作。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并指定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的委托人。各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区规划资源、产业、建管、房管、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条件。
第五条(土地估价机构的选定)
从事产业用地综合价值评估的估价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并在规划资源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委托人依据相关程序确定土地估价机构,或由评估委托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
第六条(评估委托)
土地估价机构确定后,评估委托人应向估价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估价期日(价值时点)、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综合绩效评估结果等调查认定的内容,并向估价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土地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并送评估委托人备案。
第八条(实地查勘)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指派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评估对象土地状况、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机器设备等情况,拍摄反映评估对象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第九条(补充所需其他材料)
土地估价机构根据评估需要,可要求评估委托人、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建筑物的设计或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或决算、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与设施设备的说明等文件。
(二)机器设备和生产物资清单,以及相对应的企业会计报表登记的明细账目、购销合同或发票等。
(三)土地使用权人前三年生产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财务报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等。
(四)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情况调查结果资料,涉及生态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补充生态修复或排除安全风险方案。
(五)其他相关资料。
评估委托人、土地使用权人对上述资料核对后,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