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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中“打开评估”的股权比例基准线探讨
2026-2-1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91        作者:未知
  • 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常会涉及“打开评估”操作。该操作是从实操层面采用资产基础法对目标公司评估,需单独填写资产基础法评估申报表,按单体公司逻辑开展评估程序、作价讨论并撰写评估说明。“打开评估”的股权比例基准线,可按以下三类情况划分。

    一、长期股权投资比例为51%及以上

    该比例在会计层面已构成对子公司的控制,理论上完全具备“打开评估”的条件。评估人员可单独填写评估申报表、收取评估资料并进场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实务中存在特殊情况,部分持有51%以上股权的股东,会因小股东掌握经营控制权且不配合进场,导致无法开展“打开评估”。针对这种情况可按以下思路处理:

    查看母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若母公司未实际控制该公司,会计准则实操中通常不并表,评估人员可因现实条件不允许,不进行“打开评估”。

    若该公司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原则上应当进行单独评估。如果不开展“打开评估”,会与并表处理的逻辑产生矛盾,易被审核和外审质疑评估人员未履行相关程序。

    二、长期股权投资比例在20%—50%之间

    划定20%这一比例界限,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实务惯例。20%的股权可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相关投资需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股东通常能获得重大事务决定权、董事会席位、关键管理人员任命权等权利。

    在国有资产备案项目中,20%是“打开评估”的不成文操作标准。该标准源于会计准则和外审专家经验,虽无明确公开文件规定,但其执行依据来自央企内部专家指引或备案部门内部探讨文件。

    对于该比例区间的长期股权投资,条件允许时应当打开评估并单独撰写评估说明。股权持有方对企业的重大影响,意味着原则上可以进场盘点、收取资料,具备开展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条件。不能单纯以目标公司非子公司、配合度低导致现场工作受限为由,否定资产基础法的操作空间。若确实存在无法进场或完全无经营权的情况,可参照51%以上股权比例无法打开评估的处理逻辑执行。

    三、长期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

    该比例通常不构成对目标公司的重大影响,相关投资大概率会被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务中较少对这类股权采用完整的资产基础法评估,一般通过收益法、市场法、报表分析法进行定价。

    无法构成重大影响,往往意味着股东方进场开展评估工作会受到限制,不具备执行资产基础法各项评估程序的条件。对此还有以下几点思考:

    会计师事务所可出具小股权专项审计报告,但不代表评估机构能据此开展资产基础法评估。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评估是确定资产市场价值。审计程序与评估程序不能混为一谈,进场审计不等于可以打开评估。资产基础法需要评估人员收集设备规格、现场盘点、了解资产运行状况,这些复杂程序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小股东往往没有能力推动目标公司配合完成。

    部分央企备案部门采用“有审计报告=能做资产基础法”的一刀切标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目标公司大多没有义务配合评估,最后却苛责股权持有方和评估机构,强制要求采用资产基础法,且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对应的股权价值,很多时候难以实际变现。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由评估师自主决定,只要符合备案规定即可。央企备案部门直接干涉评估方法选择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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