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产评估准则依据: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财资2017(4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基于以上原因,对于评估基准日发生在过去,报告出具日与评估基准日相距一年以上,超过报告有效期一年的约定,但由于经济行为的需要必须出具评估报告,比如部分财产损害评估、税基评估、量刑定罪时,都可能涉及追溯型评估。
二、追溯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追溯性评估的目的是对资产在过去某个特定时点(如损失发生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价值进行判断。该价值是一个历史事实,不会因为评估基准日之后市场状况或资产状况的变化而改变。因此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限制(即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并不适用于此类评估。虽然有效期无时间限制,但在报告中仍需明确表述,以避免使用人误解。常见的表述方式是:“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截至资产评估经济行为实现之日止”。
三、法律法规依据:
追溯评估报告中使用的法律依据通常采用“从旧兼从新“的原则。评估依据必须为委评对象于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法律法规,比如评估对象的权利归属、税率等实体问题,遵循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法律。同时评估报告程序、评估报告格式遵循追溯性报告出具时的最新准则。
四、资产灭失或状态变化情况下的处理:
在评估委托日,由于时间的变化,部分资产发生了灭失或状态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现场实地查勘已经无法实现,必须执行替代性现场调查。比如房屋建筑物在委托评估日出现灭失,可通过提供调取产权证确定基准日的权属状况,通过提供基准日前后照片以及通过访谈确定房屋状况等方式进行替代性现场调查。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替代性现场调查的过程并且在特别事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