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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进行评估时考虑契税的情况
2026-2-13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52        作者:未知
  • 在土地价值评估中,契税的考虑核心取决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以及契税是否归属于评估对象的“取得成本/总代价”或影响资产的实际价值,仅在契税构成评估对象价值组成、需反映真实取得总成本,或评估目的要求还原实际交易/持有成本时才纳入考量,反之则无需考虑。

    简单来说:契税是土地受让方的纳税义务,属于“取得土地的相关税费”,而非土地本身的原始价值、市场公允基础价值,因此常规的市场价值评估(不含取得成本)不单独考虑契税,仅在特定价值类型和评估目的下纳入。

    一、必须考虑契税的核心场景(价值内涵包含取得税费)

    这类场景的评估目的是核算受让方取得土地的总成本、为投资决策/成本核算/资产入账/抵押估值(反映实际投入)等提供依据,契税作为法定取得税费,需计入土地的总价值/总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的入账价值评估(会计准则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外购土地使用权的入账成本=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相关税费(含契税)+直接归属于取得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因此评估土地入账价值时,必须将契税纳入计算。

    1、土地投资性评估/项目总投资测算

    为企业拿地、项目可研、投资决策做评估时,需测算“取得土地的实际总代价”,契税是不可避免的刚性支出,需计入土地的全成本,反映真实的投资成本。

    抵押估值中按“取得成本法”评估,或抵押权人要求反映实际投入

    若采用成本法评估土地抵押价值,且成本内涵为“受让方实际取得成本”,契税需计入;部分抵押权人为考量抵押人的实际投入,要求评估值包含取得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2、土地置换/资产重组/企业合并分立的评估

    此类评估需核算标的土地的实际持有成本,为交易定价、资产整合提供依据,契税作为取得环节的关键税费,需纳入总价值考量。

    司法评估中为确定“被执行人取得土地的实际成本”,如司法拍卖、资产处置中,若需核算被执行人取得土地的实际投入,或为确定拍卖底价(考虑原权利人的税费支出),契税需纳入评估。

    二、无需考虑契税的常规场景(评估纯土地市场价值,不含取得税费)

    这类场景的评估核心是反映土地本身的市场公允基础价值(即出让方/转让方能收到的价款),契税是受让方的义务,与土地本身的基础价值无关,因此不纳入。

    1、土地出让/转让的市场价值评估(最常规场景)

    为土地招拍挂、二级市场转让定价做评估时,评估值为土地的纯交易价款(即受让方需支付给出让方/转让方的金额),契税是受让方在此基础上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费,与该纯价款无关,无需考虑。

    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常规抵押估值,这三种方法是土地抵押估值的主流方法,评估的是土地的市场公允基础价值(纯价款),契税不纳入评估值,仅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取得土地需另行缴纳契税等税费”。

    2、土地基准地价制定/城市地价监测

    基准地价、监测地价反映的是区域土地的基础市场价值(纯价款),是地价管理的基础依据,不包含受让方的取得税费,因此不考虑契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评估,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的账面原值/市场公允基础价值(纯价款),不含取得环节的契税,因此评估时无需纳入。

    三、关键补充:契税的计算基数与评估的联动

    即使在需要考虑契税的场景,也需注意契税的计算基数是土地的交易价款,而非评估值包含契税后的数据(避免循环计算),常规计算逻辑:契税税额=土地基础评估价(纯价款)×法定契税税率土地总价值/入账成本=土地基础评估价+契税税额+其他取得税费

    四、核心判断原则

    评估土地时是否考虑契税,本质是判断评估的“价值内涵”:

    若价值内涵为「出让方/转让方口径」的纯土地价值(仅含价款,不含受让方税费)→不考虑契税;

    若价值内涵为「受让方口径」的取得总成本(含价款+法定取得税费+其他直接支出)→必须考虑契税。

    同时,所有评估需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价值内涵,说明是否包含契税等税费,避免估值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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