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总额的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劳动报酬,既包括现金形式,也包括非现金形式,具体涵盖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上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但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此类支出以及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计算,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其派出人员已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在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应再将已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企业的从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