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该特定时间点即为评估基准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将评估基准日定义为“为量化和表达资产价值数额所选定的具体时间点,即为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评估价值所选定的具体体现资产时间价值属性的时间基准点”。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有关评估基准日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基于评估基准日的这三个不同时点,资产评估对应分为追溯性评估、现时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然而,就追溯性评估而言,“过去”是一个相对概念,因此涉及参照时点以及相对于参照时点的期限问题。
相对于具体参照时点的期限问题,由于最常见的现时性评估报告一般都限定适宜。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因此,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中通常将追溯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时间间隔表述为一年以上,
实践中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日不到一年的情况。根据对上市公司公告的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的统计,2017-2023年上市公司披露的27份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中有12份报告的评估报告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少于一年,其中由此可见,追溯性评估的评估报告日相对评最短的时间间隔仅5月余。评估基准日的时间间隔并不确定。
从评估依据的经济行为角度,追溯性评估与现时性评估的最大差异在于通常情况下,追溯性评估报告出具晚于相关经济行为发生,评估报告的作用主要是检验已经完成的经济行为所涉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对比而言,现时性评估发生在经济行为完成之前,其所形成的评估结论是作为完成相关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或定价依据。因此,评估项目所涉经济行为的实施情况是追溯性评估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追溯性评估常见的两种情形包括:一是评估基准日在评估报告日之前较长时间的某一过去时点;二是评估服务的经济行为已经完成,即经济行为发生于评估报告日之前。第一种情形下,实践中常见为间隔一年以上;第二种情形下,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时间间隔不确定,比如某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已经完成交易且办理了工商变更,后续国有资产备案管理中发现项目应评未评的问题后履行补正评估,此时鉴于相关经济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管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时间间隔是否超过一年均属于追溯性评估。因此,在评估服务的经济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的时间间隔可能长于一年,也可能短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