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增值税法相关修订内容及配套公告(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4号等)正式施行以来,不动产租赁服务领域的增值税处理规则发生了一系列重要调整。为便于实务操作与税务合规,本文将对不同纳税主体(包括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出租不动产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以及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细致的分类梳理与解析。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用“减按”优惠计算方式的,其计税基础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较以往有所变化,实务中需格外关注。
在本部分中,“个人”是一个广义概念,具体涵盖了自然人以及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出租不动产时,其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与税收待遇,首要取决于所出租不动产的物理属性与法定分类,即明确区分“住房”与“非住房”两种情形。
(一)基本征收率规则
出租非住房: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性质属于非住房的不动产,应统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法定的3%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出租住房: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性质属于住房的不动产,则可享受一项特定的减征优惠,即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法定的3%征收率减按1.5%的优惠水平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此处需要特别强调,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已发生实质性变化,计税基础不再是直接除以(1+3%)后再乘以1.5%,而是采用新的计算逻辑。
(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
非住房应纳税额:当个人出租非住房时,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3%) × 3%
住房应纳税额(2026年起):当个人出租住房时,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1.5%) × 1.5%
*(注:此处的计算方式调整,即直接以“1+优惠后的征收率”作为分母,增加了计税基础,改变了以往“先按原征收率换算再乘以优惠征收率”的模式,是本次政策变化中需要重点适应的技术细节。)*
(三)针对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的特殊起征点优惠
对于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其出租不动产(无论住房或非住房)时,若采取一次性收取包含多个租赁期的租金方式,税务处理上允许将这笔总额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进行月均分摊。在判断其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从而需要纳税时,应以月均分摊后的销售额作为判断依据。具体规则如下:
若该自然人选择以一个月作为纳税期限,其当月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包括分摊后的不动产租金)若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
若该自然人选择以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其当季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包括分摊后的不动产租金)若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则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部分特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基本征收率为3%,但在特定政策目标下,可享受进一步的减征优惠。
(一)一般情形下的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常态下出租不动产(不区分住房与非住房),应适用3%的法定征收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3%) × 3%
(二)特定情形下的减征优惠(1.5%征收率)
一项重要的特定减征优惠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而言,当这类企业向个人(包括自然人与其他个人消费者)出租住房时,可以依照更优惠的税率结构纳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此情形仍需继续遵循《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即2021年第24号公告)的精神。因此,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的法定征收率减按1.5%的优惠水平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为: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1.5%) × 1.5%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其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需根据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否属于特定行业以及服务对象等因素,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税率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法定增值税税率为9%。在此方法下,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9%) × 9%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针对“老项目”)
为平稳过渡,政策允许对特定历史时期取得的不动产租赁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此规则适用于:
普通企业出租老项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的政策有效期内,一般纳税人出租其于2016年4月30日前(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主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按照5%的法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5%) ×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老项目:同样在上述政策有效期内,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其出租自行开发且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通常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按照5%的法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同上。
(三)特定情形下的减征优惠(5%减按1.5%)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一项特殊的减征优惠。自2026年1月1日起,这类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在此方法基础上,进一步享受“按照5%的法定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优惠。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采用新的优惠逻辑:
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1.5%) × 1.5%
重要提示: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适用上述“减按”优惠时,其计算方式均统一为“含税销售额除以(1+优惠后的征收率1.5%)再乘以优惠后的征收率1.5%”。这与以往先按原征收率(3%或5%)换算不含税收入再乘以优惠征收率的计算方法截然不同,直接除以较低的优惠征收率(1.5%)显著扩大了计税基础,是实务操作中极易出错的关键点,需要特别警惕并适应这一变化。
在特定政策领域,为了支持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法规明确了免税待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项目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一律予以免征增值税。经营主体在取得该类收入时,无需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但应做好相应的免税申报与资料留存备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