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再为税前扣除凭证发愁,这篇文章给你讲明白
“张总,我们这笔费用没有发票,汇算清缴时可能要调增,得多缴税!”
“什么?明明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凭什么不让扣除?”
这段对话是否似曾相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一直是财务人员和老板们头疼的事情:苏州一家大型企业曾因2021年未取得150万元咨询费的有效凭证,在2022年年初汇算清缴时不得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有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仅凭发票列支190万元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因无法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证明支出与经营相关,被税务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罚款近24万。
好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8年就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为企业如何规范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解读这一惠及无数企业的重要政策。
简单来说,税前扣除凭证就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用来证明支出真实发生、与收入相关且合理的“证据”。
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工资单、折旧计提表、成本核算单等。
外部凭证:从其他单位或个人那里取得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真实性:经济业务真实发生,而非虚构,此为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凭证的形式与来源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关联性:凭证须与所反映的支出相关联,具备相应证明力。
1. 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其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 境内发生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等。
对方是单位: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是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经营中,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及时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合规。针对这类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企业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因对方注销、撤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可凭原因证明资料、业务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等必备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此类情况,企业需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这时,28号公告给出了补救措施: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若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需在60天内完成补开、换开操作。
特殊情况下的补救:如果对方已经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凭借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必备)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必备)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必备)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
特别注意:华税律师事务所在其分析文章中提醒,上述资料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税前扣除。
以前年度的支出:如果以前年度的支出因为没有取得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后,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共同接受劳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租用资产发生的水电费等: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可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不能扣: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千万别误解:有些自媒体误解28号公告,宣称“发票不再是唯一扣税凭证”,甚至误导企业“以后不用索取发票了”。这种理解是危险的!28号公告明确规定,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票仍是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虽已施行多年,但实务中仍有不少企业对其理解存在偏差,进而在汇算清缴环节不慎“踩雷”。
作为财务人员,我们需要牢记:税前扣除的关键是“真实发生”,凭证的核心作用是“证明真实”。
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使遇到凭证问题,28号公告也给了我们补救的机会。但与此同时,我们更要强化日常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与保管工作,筑牢风险防线,防患于未然。
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28号公告,在税务处理中少走弯路,让企业的每一笔合理支出都能得到应有的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税务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