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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
2026-5-15
来源:未知
点击数:  575        作者:孟超
  •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二、相关批准程序: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三、转让流程中的审计和评估:

    审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评估: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四、转让信息的披露: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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