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经济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0日。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3、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有哪些?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2、被划转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无偿划转事项征得被划转企业其他股东同意,并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3、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4、无偿划转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被划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6、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计或清产核资基准日应与划转基准日一致。经济行为批准日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划转基准日起一年。
7、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8、划转双方应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内容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