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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民合作社免税政策解决进项发票?错误筹划涉税风险极高(2)
2025-11-26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258        作者:未知
  •       我们继续上期话题,本期讨论盘点该税收筹划方案所面临的三大税务风险

    (一)交易链条上的三方主体均面临涉税刑事风险

      1.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刑事风险

      事实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至少具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在实际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冒用农民个人信息注册登记的情况。在办案机关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找到注册登记的本人调查时,如果发现合作社系冒用他人名义成立,将进一步坐实该合作社系空壳企业。

      同时,前已述及,合作社适用前述财税[2008]81号文亦具有严格的要求,其必须销售的是该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但实际上,该税收筹划下的合作社并不具有生产农作物的能力且没有实际经营地。实践中,办案机关会根据合作社所注册的地址实地核查,进而会发现该合作社并没有注册在农业生产区域,而是注册在某CBD区域,甚至找不到实际经营地。更为重要的是,合作社销售给回收企业的秸秆并非自产,换言之,其根本不应适用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农业合作社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他人虚开发票,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面临最高无期的刑事风险。

      2.回收企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承前所述,合作社存在冒用人员信息注册成立及无实际经营地等情况,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壳企业,则回收企业及发电企业亦可能被认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合同和银行流水,为了抵扣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亦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处于交易链条的中间,秸秆系从农户直接运送至发电企业,并没有流转至其,因此,回收企业更容易被定性为两头在外的企业,利用合作社取得虚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假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电企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即便其能够向办案机关提供秸秆实物等相关证据,但在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找到真实销售秸秆的农户,而农户因没有直接与发电企业建立购销关系,极有可能不认识、不知晓发电企业的存在,作出不利于发电企业的言辞。据此,办案机关亦会认为发电企业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了抵扣税额,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了严重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退一步讲,即便办案机关认可发电企业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货物具有真实性,且取得回收企业的发票亦不存在多开、高开的情况,在主观上不存在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没有造成税款骗抵损失的,不构成虚开犯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发电企业亦面临被指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

      (二)交易链条上的三方主体均面临涉税行政处罚风险

      尽管三方主体从税法与刑法双重角度,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论证该税收筹划下的虚开行为不构成涉税刑事犯罪,亦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但该方案仍面临较高的涉税行政处罚风险。具体而言:

      1.农业合作社面临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三十五条之规定,只要虚开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则构成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面临虚开发票行政处罚的行政风险。合作社将其外购的秸秆伪装成自产秸秆对外出售不符合农产品免税政策但开具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必然构成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面临虚开发票行政处罚的风险。

      2.回收企业面临偷税或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风险

      事实上,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两项税务违法行为。一是取得虚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认为回收企业构成偷税,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向发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虚开,税务机关亦有可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发电企业面临偷税或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风险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其从回收企业处取得虚开发票,亦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亦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实践中,税务机关多以偷税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三)交易链条上的三方主体均面临补缴增值税、附加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对于合作社而言,外购秸秆对外销售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补缴增值税、附加税及滞纳金。对回收企业及发电企业而言,其取得虚开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附加税及滞纳金。此外,税务机关亦有可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之规定,要求回收企业及发电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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