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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会计核算变化要点解读与应用(一)
2025-9-9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045        作者:未知
  •       新《会计法》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原《会计法》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原《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新旧对比:

          1.原《会计法》第十条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复,新《会计法》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

          2.新《会计法》的规定更概括,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修改为“资产的增减和使用”;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修改为“负债的增减”;将“资本、基金的增减”修改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将“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修改为“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原来计算的表述与其他各项不对应,前面几项表达的均是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及使用,并非计算,修改之后的表述更加准确。

          3.“帐”修改为“账”。


    解读:

    一、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对社会各种经济资源的生产、利用或者配置的过程。

    从会计来说,核算的对象是各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也可以说是每个单位的经济资源的取得和运用。根据经济资源的取得与运用的不同形态,对会计对象进行基本分类,使会计对象具体化,是提供和揭示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的基础。这些表现和反映会计主体经济资源取得与运用的基本分类,被称为会计要素。会计要素是用以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确定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它们是建立在会计目标和会计基本前提基础之上,是为实现会计目标服务的。

          从法律上确定会计核算的具体对象,也就是确定会计要素,对于规范会计核算,使会计信息更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本条将会计要素即会计核算的对象分为六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类: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控制的,也作为企业资产(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由于资产的增减和使用直接影响单位资产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类:负债的增减。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②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流动负债: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持有待售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

          债务是单位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因此,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第三类: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手续,进行核算。

    第四类: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收入,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来讲,是指它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单位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指经费的拨入。费用,对企业及营利性组织而言,是它们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耗费,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讲,是经费的支出。成本,是指对象化了的费用,即以产品为对象计算分配的费用。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用的直接表现,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类: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是单位在一定期间内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单位所得与所费的配比,二者相抵后的差额,有的表现为盈余,有的则表现为亏损。财务成果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对其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类: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这是指除前五类内容以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前面五类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会计环境纷繁复杂,经济活动及会计业务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会计核算中仍有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业务和内容,如企业的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这些业务的核算,也是会计核算不可缺少的内容。由此可见,本条中作出这一概括性规定,适应了会计核算内容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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